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粤管(2023)2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经2025年第二十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