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8〕2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粤财资[2020]2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教财[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开展资产出租、出借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主业主责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调剂使用、确已闲置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获取固定收益的,视同对外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学校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本校资产经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本校其他机构(部门)使用的,不属于本规定出租出借范畴。本校的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机构(部门)将学校委托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或者联营等名义获取固定收益的,属于本规定出租出借范畴。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分为校内资产出租出借和校外资产出租出借两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产权存在争议的;
(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已被列入拆迁规划或上级部门另有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
(三)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四)发布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违规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给师生分发带商业广告的物品等行为;
(五)其他明文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学校严控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优先保证履行正常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学校各部门、单位方可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规范透明。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加强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风险的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租金水平和出租期限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学校应当根据资产账面价值、用途等因素分类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出租期满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九条 学校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做好风险控制与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院长办公会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第十六条所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且招标底价10万元以下出租出借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并按学校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招租工作。
负责校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管理,资产出租出借材料在省财厅出租出借管理系统线上备案,指导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是校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管理,并按照规定在完成招租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资产设备管理部提交审批文件和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财务部是资产出租出借租金收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出租出借合同按承租单位或承租人设立租金收入明细账,加强对承租单位或承租人的租金收缴管理,对未按时缴纳租金的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负责资产出租出借的承办部门进行催缴。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遵循“谁出租,谁负责”原则,学校各部门、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负主体责任,按照本法办规定办理出租出借事项可行性研究、风险论证、法律审核、申请、审批、合同签订、台账登记、备案等手续,及时督促承租人缴纳出租出借租金,切实履行对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未经学校领导批准,或者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 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房地产证,但权属清晰、无争议,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且主要为师生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如银行网点、通信基站、便利店、生活超市、肉菜市场、理发店、干洗店、饮水店、文印店、眼镜店、照相馆、手机电脑维修店、书吧、裁缝店、快递服务站、自助服务项目等,按照学校事项审批权限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并组织公开招租。
除上述外的其他出租出借行为,均必须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上述拟出租出借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分割的,可按出租出借部分面积占比测算账面价值,或者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就出租出借事项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当在单位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以及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告。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必须依据招标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开竞价招租。银行网点、通信基站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且不易采取招标方式招租的,可由学校各部门、单位按规定自行选择招租方式。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依据。
第五章 报批流程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拟出租出借项目,应当向学校资产设备管理部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书面申请,应当说明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招租规划、学校决策过程、预期经济效益、风险评估等;
(二)出租项目公示截图及结果;
(三)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四)招租底价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二十条 按审批权限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的出租出借项目,资产设备管理部须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中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审批。学校在物业出租出借登记菜单中选择相关资产卡片,并填写相应物业单元信息,上传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步:公开招租及签订合同。学校打印审批文件(水印版),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招租。中标后,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须经法律审查程序。
第三步:自动备案及监督检查。学校上传合同信息后系统自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系统自动发布预警信息,省教育厅根据预警信息督促学校及时上缴收益或对违规行为责成学校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由学校自行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由资产设备管理部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交的出租出借材料,在完成出租出借相关手续后的15天内,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审批文件和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系统备案。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扣除税费后,财务部应当及时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或者坐支。学校出租出借收入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统筹使用,因出租出借发生的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出租出借项目按照政策需要缓缴、减缴、免缴出租出借收益等特殊情况,应当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按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资产设备管理部在出租出借管理模块报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支专账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章 监督追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情况应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和学校纪检室、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应定期联合审计处、财务处对校内、校外物业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责令责任方及时整改,确保出租出借活动依法依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规定权限擅自出租出借;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出租出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出租出借事项中发生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纪检室、监察处依纪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有住房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对外出租出借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体育场馆,在保障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符合条件对社会开放的,不列入出租出借报批事项范畴,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粤体群[2008]2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设备管理部审核,由分管借出部门校领导审批,不列入出租出借报批事项范畴;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借出部门应认真勘验并及时报资产设备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资产出租出借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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